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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損鑑定條件修正|增訂未滿6歲孩童聽損證明申請標準
衛生福利部修正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》
聽損鑑定條件修正!增訂未滿6歲孩童聽損證明申請標準!
➤ 閱讀相關修正條文
考量六歲前階段,是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之黃金期
,應及早參酌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或身心障礙證明,據以提供相關資源、服務或治療,以改善兒童語言學習及發展。
✔ 六歲以上聽覺功能障礙程度 1 達以下基準:
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45%至70%
一耳聽力閾值≧90分貝,且另一耳聽力閾值≧48分貝者
✔
聽覺功能障礙程度 1 增訂「未滿六歲」之基準:
增訂「未滿六歲」小朋友,符合聽覺障礙鑑定基準障礙程度1(輕度),即可申請身心障礙證明:
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22.5%至70%
經試算:若有符合以下聽損數值,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
22.5%
,即符合
輕度聽覺障礙
,方可申請身心障礙證明:
雙耳平均聽損40分貝以上。
若劣耳平均聽損90分貝以上,優耳平均聽損30分貝以上。
以雙耳聽力閾值平均40分貝試算,雙耳整體障礙比率為22.5%。
*
聽損程度須經鑑定醫院檢查結果為主。
*上述訊息,實際施行政策,請以政府公告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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